毒品犯罪有过失犯罪吗?


要探讨毒品犯罪是否存在过失犯罪,首先要明白什么是过失犯罪。过失犯罪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犯罪。 从毒品犯罪的整体情况来看,我国《刑法》所规定的毒品犯罪,大部分都是故意犯罪。例如,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等。这些罪名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具有故意,也就是明知自己的行为是涉及毒品的违法犯罪行为,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以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为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这里强调的是行为人故意实施这些与毒品相关的行为。如果行为人不知道自己所携带、运输的物品是毒品,那么就不构成该罪。因为其主观上没有故意实施毒品犯罪的意图。 再看非法持有毒品罪,《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同样,该罪要求行为人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 不过,也有极个别的情况可能与过失有关。比如在一些涉及毒品的渎职犯罪中,如果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为严重不负责任,导致毒品流入社会等严重后果,可能构成玩忽职守罪。玩忽职守罪在主观方面既可以是过失。《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综上所述,在常见的毒品犯罪罪名中,一般都是故意犯罪,但在涉及毒品的相关渎职犯罪中,可能存在过失犯罪的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