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民法典中违约金与定金可以同时适用吗?

我签了一份合同,里面既约定了违约金,又约定了定金。现在对方违约了,我想知道我能不能既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又没收定金呢?不太清楚法律上对于这种情况是怎么规定的,所以来问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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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违约金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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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法律体系里,违约金和定金是合同中常见的两种保障合同履行的方式。违约金是指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或者法律直接规定,一方当事人违约时,应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钱。而定金则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的约定,由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订立时或者订立后履行前,按照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预先给付对方当事人的金钱或其替代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对方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 这就意味着,违约金和定金不能同时适用。因为如果允许同时并用,违约方所承担的责任会过重,有失公平原则。当出现违约情况时,非违约方只能在违约金和定金条款中选择对自己最有利的一种来主张权利。 举个例子,假如甲和乙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5万元,同时乙向甲支付了2万元定金。后来甲违约,给乙造成了一定的损失。这时,乙不能既要求甲支付5万元违约金,又没收2万元定金。乙只能选择适用违约金条款要求甲支付5万元,或者选择适用定金条款要求甲双倍返还定金4万元。当然,如果选择定金条款后,定金不足以弥补乙的损失,乙还可以请求甲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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