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和违约金是否可以并用?
我和别人签了合同,合同里既约定了定金,对方违约后又涉及违约金。我不太清楚这定金和违约金能不能一起让对方给我,想问问法律上对于定金和违约金并用是怎么规定的,我该怎么维护自己权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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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层面,定金和违约金一般是不可以并用的。下面来为您详细解释。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定金和违约金的概念。定金是在合同订立或履行之前,一方预先支付给对方一定数额的金钱,其目的在于担保合同的履行。若支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就无权要求返还定金;而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则应当双倍返还定金。违约金则是指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或者法律直接规定,一方当事人违约时,应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钱。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这就意味着,当出现违约情况时,守约方只能在定金和违约金中选择其一主张权利,而不能同时要求对方既承担定金责任又支付违约金。 之所以这样规定,主要是为了避免守约方获得过度的赔偿,防止其因对方违约而不当得利。因为定金和违约金的性质都具有补偿和惩罚的双重功能,如果允许并用,可能会使违约方承担过重的责任,有失公平。 所以,当遇到合同对方违约,合同中既约定了定金又约定了违约金的情况时,您需要根据自身的实际损失、定金数额、违约金数额等因素综合考虑,选择对自己最为有利的一种方式来维护权益。比如,如果定金数额高于违约金数额,且您的损失能够通过定金得到较好的弥补,那么选择定金条款可能更为合适;反之,如果违约金数额更能覆盖您的损失,那么选择违约金条款会更有利于保护您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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