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定金和损失赔偿可以一起主张吗?

我之前和别人签合同付了定金,结果对方违约给我造成了损失。我想知道,在这种情况下,我能不能既要求对方返还定金,又让对方赔偿我的损失呢?我不太清楚法律上是怎么规定的,希望有人能给我讲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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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定金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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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层面,定金和损失赔偿能否一起主张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定金和损失赔偿的概念。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的约定,由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订立时或者订立后履行前,按照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不超过20%),预先给付对方当事人的金钱或其替代物。它具有担保合同履行的作用。而损失赔偿则是指违约方因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而给对方造成损失,依法或根据合同约定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对方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这意味着,当定金和损失赔偿涉及同一违约行为时,一般不能同时并用。因为定金本身就具有一定的惩罚性和补偿性,如果允许同时主张定金和全部损失赔偿,可能会使守约方获得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利益,这不符合公平原则。 不过,如果定金不足以弥补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时,守约方可以在主张定金的基础上,就超过定金数额的那部分损失要求违约方进行赔偿。例如,甲与乙签订合同,甲向乙支付了5万元定金,后乙违约给甲造成了8万元的损失。此时,甲可以选择适用定金条款,要求乙双倍返还定金即10万元;若甲认为损失较大,也可以要求乙返还5万元定金,并赔偿超过定金部分的损失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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