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罚则与赔偿损失能否并用?
我和别人签了合同,交了定金,结果对方违约给我造成了损失。我想知道,除了让对方适用定金罚则双倍返还定金外,能不能再要求对方赔偿我的损失呢?我不太清楚法律在这方面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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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罚则与赔偿损失能否并用,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定金罚则和赔偿损失这两个概念。定金罚则是指在合同中,交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而赔偿损失则是指违约方因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而给对方造成损失,依法或根据合同约定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第五百八十七条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一般情况下,定金罚则和赔偿损失是不能并用的。因为定金具有惩罚性和担保性,其目的之一就是为了弥补守约方的损失。如果既适用定金罚则又要求赔偿损失,可能会使守约方获得超过其实际损失的赔偿,这不符合公平原则。但是,如果定金不足以弥补守约方的实际损失,那么守约方可以在适用定金罚则后,就其实际损失与定金之间的差额要求违约方进行赔偿。也就是说,在这种情况下,赔偿损失的部分其实是对定金不足以弥补损失的一种补充。 例如,甲向乙购买一批货物,支付了定金1万元,后来乙违约,给甲造成了3万元的损失。假设适用定金罚则乙应双倍返还定金即2万元,此时这2万元不足以弥补甲的3万元损失,那么甲除了可以获得2万元定金返还外,还可以要求乙再赔偿1万元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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