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安置房不是自己的名字能否取公积金?
我家有套拆迁安置房,但是名字不是我的。我最近手头有点紧,想用公积金应急,不知道这种情况下能不能提取公积金。想问下懂法律的朋友,从法律规定上来说,这种情况允许提取公积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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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公积金的提取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和规定。公积金是为了帮助职工解决住房相关问题而设立的专项资金,它的提取有着严格的法律依据和程序要求。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对于拆迁安置房不是自己名字的情况,关键在于是否满足公积金提取的法定情形。如果要以拆迁安置房为由提取公积金,一般要求该房产与提取人存在特定关联,通常是提取人本人或其配偶名下的房产。因为公积金的提取是基于解决提取人自身住房问题的目的。 若拆迁安置房不是自己的名字,正常情况下是不符合以该房产提取公积金的条件的。不过,若存在一些特殊情况,比如虽然房产名字不是自己,但自己实际承担了购房相关费用,或者是与产权人存在直系亲属关系且符合当地公积金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提取情形等,那么可以向当地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咨询并申请。在申请时,需要按照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要求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经审核通过后才有可能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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