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破产提出重整要求需要哪些条件?


当公司面临破产困境时,重整是给公司一个重新开始的机会。下面我们来详细了解一下公司破产提出重整要求需要满足的条件。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这里面包含了几个关键的法律概念。“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简单来说,就是公司到了该还钱的时候,却没有能力还。比如公司和供应商约定好某个日期支付货款,到了那个日期,公司却拿不出钱来支付,这就属于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指的是公司的全部资产加起来,都不够偿还所有的债务。打个比方,公司的资产总共价值 500 万,但是欠的债务却有 800 万,这就说明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就是从公司目前的经营状况、资金流等方面来看,很明显没有能力偿还债务。而“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是指虽然公司目前还能勉强维持,但是从各方面的情况来看,未来很有可能会出现无法偿还债务的情况。 其次,对于提出重整的主体,法律也有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十条规定,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也就是说,债务人自己、债权人以及符合条件的出资人都有权利提出重整申请。比如,当债权人发现公司已经出现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时,为了保障自己的债权能够得到更好的实现,就可以向法院申请对公司进行重整。而公司自己如果意识到经营困难,可能面临破产,也可以主动向法院申请重整。如果是在债权人已经申请破产清算的情况下,符合条件的出资人也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法院申请重整,争取让公司有重新发展的机会。 总的来说,公司破产提出重整要求需要在满足特定的财务状况条件下,由符合法律规定的主体按照法定程序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拯救困境中的企业,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