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罪并罚的成立条件有哪些?


数罪并罚是指一个人在一定期限内犯有数个罪行,法院对这些罪行分别定罪量刑后,依照法律规定的原则和方法,决定应当执行的刑罚。 首先,行为人必须犯有数个罪行。这里的数罪是指在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或者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或者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简单来说,就是一个人有多个犯罪行为。例如,张三在一年内,既实施了盗窃行为,又实施了故意伤害行为,这就属于犯有数个罪行。 其次,数罪必须发生在法定的时间界限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和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如果是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如果是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最后,数罪并罚必须按照法定的原则和方法进行。我国刑法规定的数罪并罚原则包括吸收原则、限制加重原则和并科原则。吸收原则是指在数罪中,有判处死刑或者无期徒刑的,只执行死刑或者无期徒刑,其他刑罚不再执行。限制加重原则是指在数罪中,判处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并科原则是指在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