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欺诈的损害性赔偿的条件是什么?


合同欺诈的损害性赔偿是指在合同签订或履行过程中,一方故意实施欺诈行为,给另一方造成损失,受损失方有权要求欺诈方进行赔偿。以下为您详细介绍合同欺诈的损害性赔偿需满足的条件。 首先,存在欺诈行为。欺诈行为是指一方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比如,商家在销售商品时,故意夸大产品的性能、功效等,使消费者基于错误的认识而购买该商品,这就属于欺诈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其次,受欺诈方因欺诈行为而产生了错误认识。也就是说,欺诈行为与受欺诈方的错误认识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如果受欺诈方即使知道真实情况,也会作出同样的决定,那么就不存在因欺诈而产生的错误认识。例如,在合同谈判中,一方隐瞒了部分关键信息,但另一方实际上已经通过其他途径了解了这些信息,仍然签订了合同,此时就不能认定存在因欺诈产生的错误认识。 再者,受欺诈方基于错误认识作出了意思表示。即受欺诈方因为错误认识而签订了合同或者实施了其他民事法律行为。例如,消费者因为商家的虚假宣传而购买了商品,就是基于错误认识作出了购买的意思表示。 最后,受欺诈方遭受了损失。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是指现有财产的减少,如支付的货款、因欺诈行为导致的维修费用等;间接损失是指可得利益的丧失,如因合同无法履行而导致的预期利润损失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在合同欺诈的情况下,受欺诈方有权要求欺诈方赔偿因其欺诈行为所遭受的损失。 只有同时满足以上条件,受欺诈方才能要求欺诈方承担合同欺诈的损害性赔偿责任。在实际维权过程中,受欺诈方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欺诈行为的存在、自己的错误认识、基于错误认识作出的意思表示以及所遭受的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