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受理民事案件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法院受理民事案件,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首先,原告需要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通俗来讲,就是原告得是和这个纠纷有切身利益关联的人或组织。比如,甲卖给乙一批货物,乙不给钱,那么甲作为货物的卖方,他的利益因为乙不付款受到了损害,甲就和这个买卖纠纷有直接利害关系,甲可以作为原告起诉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其次,要有明确的被告。也就是说,原告得清楚要告谁。这个被告要具体明确,包括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要是被告都不明确,法院都不知道该把传票发给谁,也就没办法开展后续的诉讼程序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同样规定,要有明确的被告。 再者,要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诉讼请求就是原告希望法院帮自己实现什么,比如要求被告还钱、赔偿损失等。事实和理由就是为什么会有这样的请求,要把事情的来龙去脉说清楚。比如,在前面的买卖纠纷例子中,甲起诉乙,甲的诉讼请求就是要求乙支付货款,事实就是甲把货物卖给了乙,理由就是乙没有按照约定付款。这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所要求的。 最后,案件要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就是法院能管的民事纠纷类型,像合同纠纷、侵权纠纷等都在范围内。而管辖则是指这个案件该由哪个地方的哪个级别的法院来审理。比如,一般的合同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同时,该法还对管辖问题有详细的规定。只有同时满足以上这些条件,法院才会受理民事案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