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条件是什么?


债权人撤销权,是指当债务人实施减少其财产的行为危害债权实现时,债权人可以请求法院撤销该行为的权利。下面为您详细介绍债权人行使撤销权需要满足的条件。 首先是客观条件。其一,债务人实施了处分财产的行为。这包括放弃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等。比如,债务人将自己价值 100 万的房子,以 10 万的价格卖给他人,这就属于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的行为。其二,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如果债务人只是有处分财产的想法,但还未实际实施或者实施的行为因某些原因不具有法律效力,债权人就不能行使撤销权。其三,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有害于债权。也就是说,债务人的行为导致其财产减少,使得债权人的债权难以实现。例如,债务人原本有足够的财产偿还债务,但在实施了处分财产的行为后,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 其次是主观条件。当债务人的行为是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行使撤销权。简单来说,如果债务人是无偿转让财产,不管相对人是否知情,债权人都可以行使撤销权;但如果是有偿转让且价格明显不合理,那么相对人必须是知情的,债权人才可以行使撤销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规定,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第五百三十九条规定,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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