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朋友圈诽谤的条件是什么?


在探讨微信朋友圈诽谤的条件之前,我们先明确一下什么是诽谤。诽谤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的行为。 首先,从行为上看,需要有捏造事实的情况。所谓捏造事实,就是无中生有、凭空编造虚假的事情。比如在微信朋友圈编造他人有违法犯罪行为或者有违背道德伦理的行为,而这些行为实际上根本没有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这里明确了禁止以诽谤方式侵害他人名誉权,而捏造事实就是诽谤行为的一个重要特征。 其次,要将捏造的事实进行散布。在微信朋友圈,这种散布是比较容易实现的,因为发一条朋友圈可能会被众多好友看到。当在朋友圈发布这些虚假内容时,就已经构成了散布行为。而且这种散布要达到一定的范围,一般来说只要是不特定的多数人能够看到就可以。例如,发的朋友圈被几十个甚至上百个好友看到,并且这些好友有可能再进行转发等,扩大了传播范围。 再者,这种行为必须是故意的。也就是说,行为人明知道自己所发布的内容是虚假的,却仍然在微信朋友圈发布,目的就是为了损害他人的名誉。如果是因为误解或者误信了一些不实消息而发布,可能不构成诽谤,但如果在知道是虚假消息后仍然不删除,继续放任其传播,也可能会被认定存在故意的情况。 最后,该行为要达到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的程度。比如因为这条朋友圈,导致他人在现实生活中受到周围人的异样眼光、工作上受到影响等。如果只是一些轻微的、没有造成实际影响的言论,可能不构成诽谤。《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这也说明了诽谤行为达到一定程度是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 总之,在微信朋友圈判断是否构成诽谤,需要综合考虑捏造事实、散布、故意以及造成损害后果等多方面的条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