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辞退的条件是什么?


试用期辞退员工涉及到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的权益,在我国法律中有明确的规定。 首先,我们要明白试用期的概念。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为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不超过六个月的考察期。在这个期间,双方都有一定的选择权,但用人单位辞退员工并非可以随意为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几种情形。其中第一种情形是,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这里的“不符合录用条件”需要用人单位有明确的录用标准,并且能够提供证据证明劳动者确实不符合这些标准。例如,用人单位在招聘时明确要求应聘者具备某种专业技能,而该员工在试用期内无法完成与该技能相关的工作任务,经过考核不达标,那么用人单位就可以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辞退该员工。 第二种情形是,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比如员工在试用期内多次无故旷工、严重违反工作纪律等。不过,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必须是合法、合理且经过公示的,否则不能以此为由辞退员工。 第三种情形是,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这要求用人单位能够证明员工的失职或营私舞弊行为与单位所遭受的重大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例如,员工在试用期内因疏忽导致公司重要业务出现重大失误,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 第四种情形是,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在现代社会,有些劳动者可能会同时兼职多份工作,如果这种兼职行为影响到了其在本单位的工作表现,并且用人单位提出要求后仍不改正,那么用人单位有权辞退该员工。 第五种情形是,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即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比如,劳动者在应聘时提供虚假的学历证书、工作经历等,导致用人单位在错误的认识下与其签订了劳动合同。 第六种情形是,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当劳动者因犯罪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时,用人单位可以解除与该劳动者的劳动合同。 此外,《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也适用于试用期辞退。第一项情形是,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第二项情形是,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这里的“不能胜任工作”需要用人单位有相应的考核标准和证据来证明。例如,员工在试用期内的工作业绩始终无法达到用人单位设定的目标,经过培训后仍然没有明显改善。 总之,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辞退员工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并且要遵循法定的程序。如果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