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离婚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协议离婚,简单来说就是夫妻双方自愿结束婚姻关系,并且就相关事项达成一致意见,然后去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首先,双方必须是自愿离婚。这意味着离婚的决定是夫妻双方自主、真实的意愿表达,不存在一方被胁迫、欺诈等情况。比如,如果一方以威胁另一方生命、财产安全等方式逼迫对方签订离婚协议,这种协议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 其次,要签订书面离婚协议。离婚协议是一份非常重要的文件,它要明确写清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态度,以及对子女抚养问题的安排,像孩子由谁直接抚养,另一方如何支付抚养费等;还要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确定各自分得的财产份额;同时也要对夫妻共同债务的承担达成一致。例如,夫妻共同购买的房产归谁所有,共同欠下的房贷由谁继续偿还等。 最后,双方要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这是一个必经的程序,不能委托他人代办。在申请离婚登记后,还有三十天的冷静期。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确认单》,并将离婚登记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存档。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只有冷静期届满后,双方再次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经审查符合条件的,才会发给离婚证,婚姻关系才正式解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