逛超市时顾客在台阶摔倒由谁负责?
我去超市购物,在超市台阶上不小心摔倒了。当时台阶看起来有点滑,也没看到有防滑措施或者警示标志。我想知道这种情况下,是我自己承担责任,还是超市要负责呢?我不太清楚法律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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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逛超市时顾客在台阶摔倒,责任的认定需要依据具体情况来判断,主要涉及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安全保障义务的规定。 首先,超市作为公共场所的经营者,对进入超市的顾客负有安全保障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如果超市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例如台阶存在湿滑、损坏等安全隐患,且没有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或者采取相应的防滑措施,导致顾客摔倒受伤,那么超市就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比如,超市清洁人员刚拖完地,地面湿滑却没有放置“小心地滑”的提示牌,顾客因此摔倒,超市就存在过错,要对顾客的损伤负责。 然而,如果顾客自身存在过错,也可能会减轻超市的责任。例如,顾客在行走过程中注意力不集中,玩手机、奔跑等导致摔倒,那么顾客自己也要承担一定的责任。法院在判定责任时,会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来划分责任比例。 如果顾客因在超市台阶摔倒而受伤,应及时就医并保留相关的证据,如现场照片、视频、就医记录等。然后与超市协商赔偿事宜,如果协商不成,可以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诉讼过程中,法院会依据双方提供的证据,综合判断责任归属和赔偿比例。总之,在这种情况下,责任的划分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关键在于判断超市是否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以及顾客自身是否存在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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