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协议离婚的条件是什么?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框架下,协议离婚是夫妻双方自愿解除婚姻关系的一种方式,但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 首先,协议离婚必须是夫妻双方完全自愿。这意味着双方对于离婚的意愿是真实、自主且一致的,不存在任何一方受到胁迫、欺诈等违背其真实意愿的情况。《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明确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这就强调了‘自愿’是协议离婚的首要条件。 其次,双方要签订书面离婚协议。离婚协议应当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对于子女抚养问题,要明确孩子的抚养权归属,以及不直接抚养孩子一方的抚养费支付方式和金额等。在财产方面,要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合理的分割,确定各自的份额。债务处理也需要明确,即哪些是夫妻共同债务,由双方共同承担;哪些是一方的个人债务,由其自行承担。只有在这些关键问题上达成一致,才符合协议离婚的要求。 再者,双方要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这是为了确保离婚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避免出现虚假离婚等情况。婚姻登记机关会对双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包括离婚协议、身份证明等。 此外,《民法典》还设置了离婚冷静期。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确认单》,并将离婚登记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归档。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只有同时满足上述条件,夫妻双方才能顺利通过协议离婚的方式解除婚姻关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