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罪成立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我想知道挪用公款罪成立的具体条件是什么。我身边可能存在这样的情况,有人把公款挪作他用了,但不确定是否构成犯罪。我想了解一下法律上对于挪用公款罪成立是怎么规定的,比如什么样的行为、达到什么标准才会被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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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下面来详细介绍该罪成立需要满足的条件。 首先是主体条件。挪用公款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受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简单来说,就是那些代表国家履行公共事务管理职责的人才能构成此罪的主体。 其次是行为条件。行为上要求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这里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即自己职务上主管、负责或者承办某项公共事务的职权及其所形成的便利条件。“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包括挪用者本人使用或者给他人使用。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挪用公款给私有公司、私有企业使用的,也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然后是用途和数额、时间条件。挪用公款的用途不同,成立犯罪的标准也不同。如果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比如用于赌博、贩毒等违法犯罪行为,不论数额大小,原则上都构成犯罪。如果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数额较大就构成犯罪。根据相关规定,挪用公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如果挪用公款用于其他个人用途,数额较大且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才构成犯罪,这里数额较大的标准同样是五万元以上。 总之,挪用公款罪的成立需要同时满足主体、行为、用途以及数额和时间等多方面的条件。只有当这些条件都符合法律规定时,才能认定行为人的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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