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回转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我之前有个官司,法院判决执行了对方的财产给我。但后来这个判决被撤销了,现在对方要求执行回转。我不太懂这方面,想知道执行回转需要具备什么条件,我好应对这个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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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回转是指在执行中或者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人民法院或其他有关机关撤销或者变更的,执行机关对已被执行的财产重新采取执行措施,恢复到执行程序开始时的状况的一种救济制度。 执行回转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首先,执行程序已经开始或者已经进行完毕。也就是说,要么是执行程序正在进行中,要么是执行工作已经完成。比如法院已经将被执行人的财产查封、扣押、拍卖并交付给了申请执行人。这是执行回转的前提条件,如果执行程序尚未启动,就不存在执行回转的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执行回转是针对已经实施的执行行为进行的纠正。 其次,执行根据被依法撤销或变更。执行根据就是法院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比如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等。当这些法律文书因为某些原因被撤销或者变更时,执行回转就有了依据。例如,原判决因为证据不足被上级法院撤销,那么基于该判决进行的执行行为就需要回转。这体现了法律的严谨性和公正性,确保执行的依据是合法有效的。 再者,根据新的生效法律文书执行。新的生效法律文书必须明确否定原执行根据的内容,并且确定了执行回转的具体内容。比如新的判决要求申请执行人返还已经取得的财产。只有有了新的生效法律文书,执行回转才能有明确的方向和内容。 最后,执行回转只能适用于原申请执行人取得财产的情况。如果原申请执行人没有实际取得财产,或者取得的财产已经合法转让给了第三人,那么执行回转的方式可能会有所不同。在实践中,如果财产已经转让给善意第三人,第三人一般可以合法保有该财产,而原申请执行人可能需要以其他方式进行赔偿。 执行回转制度是为了纠正错误的执行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的公正和权威。当出现需要执行回转的情况时,相关当事人应当遵循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条件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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