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保证保证人先诉抗辩权的行使条件是什么?


在探讨一般保证保证人先诉抗辩权的行使条件之前,我们先明确一下什么是先诉抗辩权。先诉抗辩权是指在一般保证中,保证人在债权人未就主债务人的财产强制执行而无效果前,可以拒绝债权人要求其履行保证债务的权利。简单来说,就是在债权人没有先去要求债务人还钱并且通过法律手段强制执行债务人财产还不能实现债权之前,保证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从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一般保证保证人先诉抗辩权的行使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首先,必须是一般保证,即保证合同中明确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如果是连带责任保证,保证人就不享有先诉抗辩权。其次,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这意味着债权人不能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而必须先通过法律程序,让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对主合同纠纷进行审理和裁决。最后,必须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也就是说,只有在法院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强制执行后,仍然无法实现债权人的债权时,保证人才需要承担保证责任。 然而,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会受到限制。比如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这种情况下,债权人很难通过正常途径向债务人主张权利,如果还要求债权人先去强制执行债务人财产,显然对债权人不公平,所以保证人不能行使先诉抗辩权。又如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债务人的财产已经进入破产程序进行分配,此时保证人也不能再以先诉抗辩权拒绝承担保证责任。再如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在这种情况下,即使没有经过对债务人财产的强制执行,保证人也不能行使先诉抗辩权。另外,如果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先诉抗辩权,那么在债权人要求其承担保证责任时,保证人就不能再以先诉抗辩权为由进行拒绝。 总之,一般保证保证人先诉抗辩权的行使是有条件和限制的。保证人在行使该权利时,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判断,同时债权人也应当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正确主张自己的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