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履行抗辩权发生的条件是什么?
我和别人签了合同,对方应该先履行义务,但现在还没履行,我不想接着履行自己的义务了。我想知道在法律上,先履行抗辩权发生得满足啥条件,我这种情况能不能用这个权利维护自己权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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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在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未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到履行期限的对方当事人享有不履行、部分履行的权利。通俗来讲,就是双方互相有义务的合同里,先该做事的一方没做好,后做事的一方就可以等等或者只做一部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这是先履行抗辩权的法律依据。 先履行抗辩权的发生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首先,合同双方当事人要互负债务。这意味着合同是双务合同,双方都有向对方履行一定义务的责任。比如在一个房屋买卖合同中,卖方有交付房屋的义务,买方有支付房款的义务,这就是典型的双务合同。 其次,两个债务之间要有先后履行顺序。这种顺序可以由法律规定,也可以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像在一些建设工程合同中,通常是先由承包方完成一定的工程进度,发包方再支付相应的工程款,这就存在明确的先后履行顺序。 最后,先履行的一方未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未履行就是先该做事的一方完全没做,比如上述房屋买卖合同中,到了交付房屋的时间,卖方却没有交付。履行不适当则是指虽然做了,但没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比如交付的房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 只有同时满足以上这些条件,后履行的一方才可以行使先履行抗辩权。在实际生活中,如果遇到相关情况,当事人需要准确判断是否符合先履行抗辩权的条件,并且注意合理行使权利,避免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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