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经营罪的自首认定条件是什么?


非法经营罪是指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以及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而自首对于犯罪嫌疑人来说是一个法定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在非法经营罪中,其自首认定条件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 首先是自动投案。自动投案通常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对于非法经营罪而言,如果犯罪嫌疑人在自己实施非法经营行为后,在还没被相关部门发现,或者虽然被发现了但还没被询问、控制起来的时候,就自己主动到司法机关去交代情况,这就符合自动投案的基本要求。此外,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其次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在非法经营罪里,就是要把自己进行非法经营的具体行为,比如经营了哪些物品、经营的数量、获利情况等关键信息,真实、完整地告诉司法机关。犯有数罪的犯罪嫌疑人仅如实供述所犯数罪中部分犯罪的,只对如实供述部分犯罪的行为,认定为自首。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还应当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则应当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实,才能认定为自首。 最后,如果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另外,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的,以自首论。这意味着如果非法经营罪的嫌疑人在被采取措施后,又主动交代了司法机关不知道的其他不同类型的犯罪行为,也可以按照自首来对待。总之,在非法经营罪中准确认定自首,对于犯罪嫌疑人的量刑有着重要的影响,司法机关会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审查和判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