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保险人履行给付义务应具备哪些条件?

我买了一份保险,现在遇到了可能需要保险理赔的情况,不太清楚保险人在什么情况下才会履行给付义务。想了解一下,保险人履行给付义务到底需要具备哪些条件呢?是只要出了事就给赔,还是有其他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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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险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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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人履行给付义务,是指在保险合同约定的情形发生时,保险公司按照合同规定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支付保险金的行为。要明确保险人履行给付义务需具备的条件,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分析。 首先,保险合同必须是合法有效的。保险合同就像是一份具有法律效力的“契约”,它规定了保险人和投保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只有当这份合同是依法成立且有效的,保险人才有履行给付义务的基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保险合同通常是书面形式,只要其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和实质要件,就是合法有效的。 其次,保险事故必须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保险期间是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开始到结束的时间段。只有在这个时间段内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才会承担给付义务。例如,你购买了一份一年期的人寿保险,保险期间从2025年1月1日到2025年12月31日,如果在2026年发生了保险事故,保险人就不会承担给付义务。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中有明确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再者,所发生的保险事故必须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不同的保险产品有不同的保险责任范围,比如健康保险可能只对特定的疾病或医疗费用进行赔付,财产保险可能只对特定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进行赔付。保险人只对合同约定范围内的保险事故承担给付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这就要求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要明确告知投保人保险责任范围和免责条款。 最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需要按照合同约定履行通知和提供证明资料的义务。当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要及时通知保险人,并按照合同要求提供相关的证明和资料,以便保险人进行审核和确定是否承担给付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第二十二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按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保险人按照合同的约定,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 综上所述,保险人履行给付义务需要同时满足保险合同合法有效、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事故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以及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履行通知和提供证明资料义务等条件。只有这样,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才能够顺利获得保险金的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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