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情形包括哪些?
我想了解下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方面的事。我家里有人遇到了医疗纠纷,想去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但又担心会不被受理。所以我想知道,在法律上,哪些情形下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是不予受理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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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是对医疗行为是否构成事故进行专业判断的重要程序,但存在一些情形下鉴定机构会不予受理。下面为您详细介绍相关情形以及对应的法律依据。 首先,根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学会不予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医学会提出鉴定申请的。这是因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通常需要医患双方共同参与,一方单独申请不符合程序要求。比如患者不与医院沟通,直接去申请鉴定,就可能不被受理。 第二,医疗事故争议涉及多个医疗机构,其中一所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医学会已经受理的。这种情况下,为了避免重复鉴定和资源浪费,其他医学会不会再受理。例如患者在多家医院就诊后出现医疗纠纷,其中一家医院所在地的医学会已开始处理,其他医院所在地的医学会就不会再管。 第三,医疗事故争议已经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或判决的。法院已经对该纠纷有了处理结果,鉴定机构就不会再重复进行鉴定。比如医患双方在法院的调解下达成了赔偿协议,就不能再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了。 第四,当事人已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司法机关委托的除外)。一旦进入司法程序,就应该按照司法途径解决,而不是再通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例如患者已经向法院起诉医院,就不能再申请鉴定了,除非是司法机关委托进行鉴定。 第五,非法行医造成患者身体健康损害的。非法行医本身就不属于医疗事故的范畴,因此不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比如没有行医资格的人给患者看病导致损害,就不适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第六,卫生部规定的其他情形。这是一个兜底条款,以应对一些特殊情况。 总之,了解这些不予受理的情形,有助于医患双方在遇到医疗纠纷时正确选择解决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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