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自首的成立条件是什么?


普通自首,简单来说,就是犯罪嫌疑人在犯罪之后,自动向有关机关投案,并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行为。下面为您详细介绍普通自首的成立条件。 首先是自动投案。自动投案指的是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还没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然已经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还没有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未被群众扭送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这就好比张三犯了事儿,在警察还没找上门,自己就跑到派出所去交代情况,这就是一种自动投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此外,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其次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比如说李四偷了东西去自首,要把自己什么时候偷的、偷了什么东西、东西藏在哪里等主要情况都如实说清楚。如果只是交代了一些无关紧要的小情节,而隐瞒了关键的犯罪事实,那就不能算是如实供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犯有数罪的犯罪嫌疑人仅如实供述所犯数罪中部分犯罪的,只对如实供述部分犯罪的行为,认定为自首。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还应当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则应当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实,才能认定为自首。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只有同时满足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这两个条件,才能认定为普通自首。普通自首是法律鼓励犯罪嫌疑人改过自新的一种制度,对于认定为自首的犯罪嫌疑人,在量刑时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这体现了法律宽严相济的原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