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外边执行办需要满足哪三个条件?


在法律语境中,您提到的“被执行人外边执行办”可能指的是异地执行相关情况。一般来说,法院的执行工作通常不存在严格意义上有固定“三个条件”这种说法,但涉及异地执行等情况会有一些法律规定和考量因素。 首先,当被执行人或被执行的财产在外地时,本地法院可以委托外地法院代为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的财产在外地的,可以委托当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函件后,必须在十五日内开始执行,不得拒绝。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结果及时函复委托人民法院;在三十日内如果还未执行完毕,也应当将执行情况函告委托人民法院。这里意味着异地执行是可行的,前提是有明确的被执行人在外地或者财产在外地的情况。 其次,对于执行案件来说,要有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作为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是启动执行程序的基础,比如法院作出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等,只有这些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并且确定了被执行人的义务,才能进入执行阶段。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申请或移送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这表明生效法律文书是执行工作开展的必要前提。 再者,申请执行要在法定的期限内提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超过这个期限申请执行,可能会面临法院不予受理等问题。所以及时在法定期限内申请执行对于推进执行工作很重要。 当然,不同的执行情形和具体案件还会有其他相关的法律规定和要求,在实际执行过程中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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