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予专利权的条件是什么?


授予专利权的条件在我国法律中有明确规定,下面为您详细介绍。 首先,对于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需要满足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这三个条件。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这里的现有技术,通俗来讲,就是在申请日之前已经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新颖性是授予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的重要条件之一。 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简单来说,就是这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能是简单的拼凑或者模仿,要有自己独特的创新点。例如,在一些机械发明中,能够通过独特的结构设计提高工作效率,就体现了创造性。《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对创造性进行了明确规定。 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也就是说,这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能只是停留在理论层面,必须能够在实际中应用,并且能够带来有益的结果,比如提高生产效率、降低成本等。这也是《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所要求的。 其次,对于外观设计专利,应当不属于现有设计,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外观设计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告的专利文件中。同时,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应当具有明显区别,并且不得与他人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这里的现有设计,就是在申请日以前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设计。依据《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的相关规定,满足这些条件,外观设计才有可能被授予专利权。 此外,并不是所有的发明创造都能授予专利权。《专利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了一些不授予专利权的情形,比如科学发现、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动物和植物品种、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等。这些情形要么是不具备可专利性的客体,要么是出于社会公共利益等方面的考虑,不给予专利保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