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款优先清偿的条件有哪些?


建筑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简单来说,就是在特定情况下,建筑工程的承包人对于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获得清偿的权利。这一权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有明确规定,根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建筑工程款优先清偿需要满足一些条件。首先,建设工程须为可以折价、拍卖的工程。比如一些具有特殊用途、性质的工程,像学校、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工程,就可能不适合折价或者拍卖,这类工程就无法适用优先受偿权。这是因为法律规定优先受偿权的实现方式主要是通过工程折价或者拍卖来进行的,如果工程本身不具备这样的条件,优先受偿权也就无法行使。 其次,承包人必须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这里的“合理期限”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一个具体的时长,一般要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交易习惯等来综合判断。例如工程规模较小、造价较低的,合理期限可能相对较短;而工程规模大、情况复杂的,合理期限可能会长一些。承包人向发包人发出催告,就是要让发包人知道自己拖欠工程款的情况,并且给予其一定的时间来支付。 最后,发包人在催告后的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价款。只有当发包人经过催告后,还是没有按照要求支付工程款时,承包人才能行使优先受偿权。这也是为了保障发包人的权益,避免承包人随意行使权利,给发包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同时,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还需要注意时间限制,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承包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最长不得超过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