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整计划强制批准的条件是什么?


重整计划强制批准是在破产重整程序中,当部分利害关系人反对重整计划时,法院可以依据法律规定的条件强制批准该计划,以推动重整程序的进行。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七条规定,当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拒绝再次表决或者再次表决仍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但重整计划草案符合一定条件的,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批准重整计划草案。 具体来说,这些条件包括:一是按照重整计划草案,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就该特定财产将获得全额清偿,其因延期清偿所受的损失将得到公平补偿,并且其担保权未受到实质性损害,或者该表决组已经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简单来讲,就是有担保权的债权人的权益能得到保障。 二是按照重整计划草案,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等劳动债权,以及债务人所欠税款将获得全额清偿,或者相应表决组已经通过重整计划草案;这保障了职工和国家税收的权益。 三是普通债权依照重整计划草案所获得的清偿比例,不低于其在重整计划草案被提请批准时依照破产清算程序所能获得的清偿比例,或者该表决组已经通过重整计划草案;这意味着普通债权人的利益也不能因为重整而受损。 四是重整计划草案对出资人权益的调整公平、公正,或者出资人组已经通过重整计划草案;也就是对股东权益的调整要合理。 五是重整计划草案公平对待同一表决组的成员,并且所规定的债权清偿顺序不违反《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即要保证同一类债权人受到公平对待。 六是债务人的经营方案具有可行性。一个可行的经营方案是重整成功的关键,法院会综合考量各种因素来判断经营方案是否可行。只有当重整计划草案满足上述条件时,法院才可能强制批准该重整计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