效力待定合同撤销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我签了个合同,有人说这是效力待定合同。我现在不想履行这个合同了,想把它撤销。但我不知道要满足什么条件才能撤销它,我就想了解下效力待定合同撤销的条件都有哪些,心里好有个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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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不完全符合有关生效要件的规定,其效力能否发生尚未确定,一般须经有权人表示承认才能生效。 要撤销效力待定合同,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方面的条件: 首先,撤销的主体要适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撤销权一般由善意相对人享有。这里的善意相对人是指在订立合同时,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对方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无权代理人等导致合同效力待定情形的一方当事人。比如,A与B签订合同,A不知道B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A就是善意相对人,A就可能有撤销合同的权利。 其次,要在法定的时间内行使撤销权。相对人撤销这类合同必须是在法定代理人追认之前作出。一旦法定代理人已经追认了合同,合同就确定生效,相对人便不能再行使撤销权。例如,C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与D签订合同,在C的法定代理人追认该合同之前,D可以行使撤销权;但如果法定代理人已经明确表示追认合同,D就不能再撤销合同了。 另外,撤销的意思表示要以通知的方式作出。相对人决定撤销合同,应当以明示的通知方式告知对方。这种通知可以是书面形式,如信件、电子邮件等,也可以是口头形式,但要确保对方能够接收到撤销的意思。比如,E与无权代理人F签订合同,E若要撤销合同,就需要通过书面或口头的方式通知F。 还有,合同本身要确实属于效力待定的情形。效力待定合同主要包括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和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等。如果合同本身不属于这些效力待定的类型,就不适用效力待定合同的撤销规则。 总之,在考虑撤销效力待定合同时,要从主体、时间、方式以及合同性质等多个方面进行判断,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来行使撤销权,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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