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代位诉讼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我是一家公司的小股东,发现公司高管有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但公司却不追究。我想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可又不知道符不符合条件。我想了解下,股东代位诉讼到底需要满足哪些条件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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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代位诉讼,也被叫做股东代表诉讼,是指当公司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而公司却怠于起诉时,公司的股东即以自己的名义起诉,所获赔偿归于公司的一种诉讼制度。 依据我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股东提起代位诉讼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首先,原告股东需要具备相应的资格。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直接提起代位诉讼,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则需要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这一规定主要是为了防止个别股东滥用诉权,保障公司正常运营。例如,在某股份有限公司中,只有那些连续持有一定时间和比例股份的股东才有资格代表公司进行诉讼。 其次,需存在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事实。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比如公司高管私自挪用公司资金,这显然损害了公司的利益,符合提起代位诉讼的事实条件。 最后,要经过前置程序。股东需要先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损害公司利益情形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只有当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时,股东才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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