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人在大陆立案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在大陆,立案主要分为刑事立案、民事立案和行政立案,不同类型的案件立案条件有所不同,台湾人在大陆立案也遵循这些基本的法律规定。 首先是刑事立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也就是说,对于刑事案件,关键在于是否存在犯罪事实且需要追究刑事责任,这里并不区分是台湾人还是大陆人报案或涉及案件。 其次是民事立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对于台湾人而言,如果作为原告在大陆进行民事诉讼,也需要满足这些条件。比如,台湾人甲在大陆做生意,与大陆乙产生合同纠纷,甲要起诉乙,那么甲就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乙是明确的被告,甲提出要求乙履行合同等具体诉讼请求并说明相关事实和理由,同时该合同纠纷属于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且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这样就满足了民事立案条件。 最后是行政立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这里的原告,台湾人在符合相关权益受行政行为影响等条件下,也可以成为行政诉讼的原告进行立案。比如,台湾人丙在大陆开办企业,认为某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在满足上述条件下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立案。 总之,台湾人在大陆立案,在遵循上述各类案件立案条件的基础上,需要按照正常的立案程序,准备好相关的证据材料等,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立案申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