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构成乘人之危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在过去,“乘人之危”是一个在法律领域常被提及的概念,但在2021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并没有“乘人之危”这一表述,取而代之的是“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规定。从法律角度看,虽然“乘人之危”不再单独存在,但过去乘人之危的情况往往可以归到显失公平的情形中进行考量。 首先,一方当事人需处于危困状态或缺乏判断能力。危困状态是指当事人在经济、生活等方面陷入困境,比如面临重大疾病急需医疗费、企业资金链断裂面临破产等情况。缺乏判断能力则是指当事人由于自身的知识、经验、精神状态等原因,不能正确认识自己行为的性质和后果。例如,老年人在对金融产品缺乏了解的情况下,很可能因销售人员的误导而做出不恰当的投资决策。 其次,另一方当事人必须利用了对方的这种不利状态。也就是说,行为人是故意利用对方的危困或缺乏判断能力来达成自己的目的。比如,在对方急需用钱时,以极低的价格收购其重要资产,或者在对方缺乏判断能力时,签订对自己明显有利的合同。 最后,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显失公平主要是指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明显不对等,一方获得了过多的利益,而另一方遭受了重大损失。判断是否显失公平,需要综合考虑交易的内容、市场行情、当事人的实际情况等因素。比如,在正常市场环境下,一件价值1000元的商品,以100元的价格卖给处于危困状态的当事人,这就可能构成显失公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也就是说,如果符合上述条件,受损害的一方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向法院或仲裁机构请求撤销该民事法律行为。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维护交易的公平和公正,保护处于弱势地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