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解除的条件是什么,在法律上如何认定?


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劳动合同订立后,尚未全部履行以前,由于某种原因导致劳动合同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提前消灭劳动关系的法律行为。它分为协商解除、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和劳动者单方解除等情况。 首先是协商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就好比两个人一起做一件事,中途都觉得不合适了,经过商量后决定不做了,这种解除方式相对比较平和,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就行。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又分为过错性辞退、非过错性辞退和经济性裁员。过错性辞退的情况,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比如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等,在这些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这就像是员工犯了比较严重的错误,给公司带来了不好的影响,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非过错性辞退,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有三种情形: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解除合同需要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并且要支付经济补偿。 经济性裁员,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当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等情形,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同时用人单位也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者单方解除包括预告解除和即时解除。预告解除,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是给用人单位一定的时间来安排后续工作。即时解除,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当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等情形,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