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止登记和撤销登记有什么区别?


废止登记和撤销登记是在行政登记领域中两个不同的概念,它们在含义、适用情形和法律后果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 首先,从含义上来说,废止登记通常是指因客观情况变化或依据新的规定,使得原登记事项不再具有效力而被废除。简单来讲,就是这个登记在后续不再被认可其有效性,但它之前是合法有效的。而撤销登记是指行政机关对已经作出的登记行为,发现其存在违法或错误情形,而依法取消该登记的行为。也就是说,撤销登记是因为登记本身存在问题。 在适用情形方面,废止登记一般是基于法律法规的修改、政策调整或者客观事实的变化。例如,某项行业的资质登记,由于行业规范的更新,原有的登记标准不再适用,行政机关就可能废止相关的登记。而撤销登记主要适用于登记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比如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骗取登记,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登记时违反法定程序等情况。比如,企业在申请营业执照时提供了虚假的注册地址证明,工商部门发现后就可以撤销该企业的营业执照登记。 从法律后果来看,废止登记通常不具有溯及力,即原登记在废止之前的效力是被认可的。以房屋产权登记为例,如果因城市规划调整废止了某片区域的房屋产权登记,那么在废止之前基于该登记产生的房屋交易等行为仍然是有效的。而撤销登记具有溯及力,意味着该登记自始无效。还是以企业营业执照为例,一旦被撤销,那么该企业从设立开始的经营行为都可能被认定为非法经营。 相关法律依据方面,《行政许可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五)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而对于废止登记,虽然没有统一的具体条文,但在各部门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会根据不同的登记事项有相应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