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废止登记和撤销登记有什么区别?

我在处理一些登记事务时,遇到了废止登记和撤销登记这两个概念。不太清楚它们到底有啥不一样,不知道在实际情况中该怎么区分这两种登记处理方式,想了解它们具体的区别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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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登记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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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止登记和撤销登记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在法律意义、适用情形、产生后果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 从法律意义上来说,废止登记通常是指因情况变化或其他合理原因,对原本有效的登记进行终止,但并不否定登记当时的合法性。而撤销登记是对已经完成的登记行为,因其存在违法或错误等情形,将该登记予以取消,使其自始不发生效力。 在适用情形方面,废止登记一般适用于登记所依据的事实、情况等发生了变化,导致原登记失去了继续存在的意义,但登记本身在作出时是合法合规的。例如,企业因经营期限届满而主动申请废止相关经营登记。撤销登记主要适用于登记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如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骗取登记,或者登记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错误登记等情况。比如,某人通过伪造证明文件取得了房屋产权登记,之后该登记就可能被撤销。 就产生的后果而言,废止登记后,登记自废止之日起失去效力,废止前基于该登记产生的合法权益和法律关系通常不受影响。而撤销登记具有溯及力,即被撤销的登记自始无效,这意味着基于该登记所产生的一系列行为和法律关系可能都需要重新处理和调整。 依据《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五)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而对于废止登记,虽然法律没有统一明确的条款,但通常在各类具体的登记管理办法中会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相应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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