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逃逸致人死亡的成立条件是什么?
交通事故逃逸致人死亡是一种性质恶劣且后果严重的违法行为。下面为您详细介绍其成立条件。
首先,要有交通事故发生。这是整个事件的基础,即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这里的道路包括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像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对“道路”的定义,明确了交通事故发生的空间范围。
其次,行为人实施了逃逸行为。逃逸指的是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简单来说,就是肇事者在事故发生后,本应停车处理事故、救助伤者、保护现场,但却选择逃离现场。比如,在撞车后,不查看伤者情况,也不报警,直接驾车或弃车逃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作出了规定,为认定逃逸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
再者,逃逸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也就是说,被害人的死亡是因为肇事者的逃逸,使得被害人没有得到及时的救助而导致的。如果被害人在事故发生时就已经死亡,或者即使及时救助也无法避免死亡结果的发生,那么就不能认定为逃逸致人死亡。例如,伤者在事故中受到致命伤,即便立即送往医院也无法挽救生命,这种情况下就不符合逃逸致人死亡的因果关系条件。
最后,行为人主观上是为了逃避法律追究而逃逸。如果行为人不是出于逃避法律追究的目的,比如是因为害怕被现场群众殴打而暂时离开现场,之后又主动投案的,一般不认定为逃逸。主观目的是判断是否构成逃逸致人死亡的重要因素之一。
总之,只有同时满足以上几个条件,才能认定为交通事故逃逸致人死亡。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这些条件的认定需要综合多方面的证据和情况进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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