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综合计算工时制准予行政许可是什么情况?

我所在的公司打算申请综合计算工时制的行政许可,我不太清楚这个准予行政许可具体是怎么回事,比如符合什么条件会准予,准予后对公司和员工有啥影响,整个流程是怎样的,希望能了解下相关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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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综合计算工时制准予行政许可是指劳动行政部门根据用人单位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行为。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针对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或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的企业的部分职工,采用的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一种工时制度。 在我国,相关的法律依据主要是《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该办法规定,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一是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二是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三是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用人单位要申请综合计算工时制行政许可,一般需要向当地的劳动行政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包括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申请说明书、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岗位及职工名册等。劳动行政部门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还可能进行实地核查。如果企业符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条件,且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劳动行政部门就会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准予行政许可后,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某一具体日(或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或40小时),但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不应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支付工资报酬,即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加班工资;在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加班工资。 对于员工来说,虽然工作时间的计算方式与标准工时制不同,但他们的合法权益依然受到法律保护。企业不能随意突破综合计算工时制的规定,侵害员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获得加班工资的权利。如果员工发现企业存在违反综合计算工时制相关规定的行为,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通过劳动仲裁等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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