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不定时工作制审批就不用支付加班费吗?


一般来说,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第四款规定,适用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劳动者不执行关于加班费的规定。也就是说,通常情况下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在普通延时加班等情况时,用人单位无需支付加班费。 不过,存在特殊情况。部分地方有不同规定,例如上海,根据《上海市工资支付办法(2016修正)》,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工时制的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由企业安排工作的,需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深圳也类似,依据《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用人单位安排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员工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员工本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三百支付员工加班工资 。 另外,如果不定时工作制未经审批,情况也不同。像安徽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规定,用人单位主张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但未依法履行审批手续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法院计算加班费时会结合多种因素合理认定。广东中山也有类似规定,未依法办理审批手续的,视为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法院裁决时综合考虑因素合理计算加班工资。 还有,若劳动合同中有约定工时制,而规章制度与其存在不相符的情况,根据《新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一)》(法释〔2020〕26号)第五十条 第二款规定,劳动者请求优先使用合同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总之,有不定时工作制审批并不绝对意味着不用支付加班费,要综合看所在地区规定、审批情况以及劳动合同约定等多方面因素。相关概念:(不定时工作制:是指因工作性质、特点或工作职责的限制,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或是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所采用的,劳动者每一工作日没有固定的上下班时间限制的工作时间制度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指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或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的企业的部分职工,采用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一种工时制度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