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不定时工作制下如何认定加班?

我在一家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公司上班,最近工作时间明显变长,但公司说不定时工作制不存在加班。我不太清楚具体规定,想知道不定时工作制到底怎么认定加班,有没有加班费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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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定时工作制是指员工的工作时间安排相对自由,工作时间长短可根据工作需求和员工能力进行调整的一种工作制度。不过,员工仍需按照单位规定的时间段进行工作。 从全国性质的法律规定来看,普遍认为不定时工作制是不计算加班时间和加班费的。这是因为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十七条规定,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不受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日延长工作时间标准和月延长工作时间标准的限制,但用人单位应采用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的工作和休息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同时,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3条对不同工作时间制度加班费的计算进行了规定,其最后一款明确规定:“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劳动者,不执行上述规定。” 不过,在部分地区如上海、深圳的工资支付条例中规定,在法定假日加班,不定时工时制的人员也有加班费,按300%的日工资支付。 另外,如果单位与员工协商一致,也可以按照协商结果进行加班费的计算,但前提是双方自愿,且不影响正常工作任务的完成。单位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加班费计算规则,这些规则应当公平合理,不得对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员工造成歧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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