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口头遗嘱必须具备哪些条件才有法律效力?

我家里老人身体不太好,之前在紧急情况下跟家里人说了一些关于财产分配的话,算是口头遗嘱。但我不太清楚这种口头遗嘱要满足什么条件才是有效的,万一日后有纠纷也能有个保障,所以想了解下具体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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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口头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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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遗嘱是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以口头形式设立的遗嘱。那么,口头遗嘱必须具备哪些条件才有法律效力呢? 首先,遗嘱人必须处于危急情况。所谓危急情况,一般是指遗嘱人生命垂危或者遇到其他紧急情况,如重大自然灾害、突发重大疾病等,导致遗嘱人无法以其他形式订立遗嘱。例如,在发生地震时,遗嘱人被困且生命受到严重威胁,此时订立的口头遗嘱就可能符合这一条件。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这为危急情况下订立口头遗嘱提供了法律依据。 其次,需要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见证人是证明遗嘱真实性和合法性的重要人员。法律规定见证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够正确表达自己的意思。同时,继承人、受遗赠人以及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能作为见证人。比如,老人在危急时刻订立口头遗嘱,旁边有两个没有利害关系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邻居在场,这就满足了见证人的条件。《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条明确了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的人员范围。 再次,遗嘱的内容必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也就是说,遗嘱人在订立口头遗嘱时,神志清醒,能够自主表达自己对财产等事项的处分意愿,没有受到胁迫、欺骗等不正当因素的影响。如果遗嘱人是在他人的胁迫下说出遗嘱内容,那么该遗嘱就是无效的。 最后,当危急情况消除后,如果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等其他形式订立遗嘱的,之前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例如,老人在突发疾病时订立了口头遗嘱,经过治疗病情稳定后,能够用书面形式重新订立遗嘱,那么之前的口头遗嘱就不再具有法律效力。 综上所述,只有同时满足上述这些条件,口头遗嘱才具有法律效力。在实际生活中,为了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建议尽量采用书面等更稳定的遗嘱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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