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财产的条件有哪些?


信托财产是信托关系的核心要素,它是指受托人因承诺信托而取得的财产,以及因对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 首先,信托财产需具备确定性。这意味着财产必须是明确的,包括其种类、范围、数量等都要清晰可辨。比如,你若要将一套房产作为信托财产,那么这套房产的具体位置、面积、产权情况等都要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七条规定,设立信托,必须有确定的信托财产,并且该信托财产必须是委托人合法所有的财产。这里所说的合法所有,强调了财产的来源必须合法,不能是通过违法犯罪手段获取的财产。若财产来源不合法,那么该信托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 其次,信托财产要具有流通性。信托的目的通常是对财产进行管理和处分,如果财产不能在市场上流通,就难以实现信托的目的。像一些限制流通或者禁止流通的物品,一般不能作为信托财产。不过,限制流通物在符合相关规定的情况下,经过特定程序也可以作为信托财产。例如,某些文物虽然属于限制流通物,但在获得相关部门的许可后,也有可能成为信托财产。 再者,信托财产需是积极财产。积极财产是指具有经济价值、能够带来收益的财产,比如房产、股票、债券、现金等。消极财产,如债务,通常不能作为信托财产。因为信托的本质是为了实现财产的增值和管理,如果将债务纳入信托财产,可能会损害受益人的利益。 最后,信托财产要与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的固有财产相区别。信托财产具有独立性,这是信托制度的重要特征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十六条规定,信托财产与属于受托人所有的财产(以下简称固有财产)相区别,不得归入受托人的固有财产或者成为固有财产的一部分。受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而终止,信托财产不属于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同样,信托财产也与委托人、受益人的固有财产相分离,在信托存续期间,各自的债务和权益不会相互影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