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协议与竞业限制有什么区别?


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都是企业为保护自身商业秘密和竞争优势而与员工签订的协议,但它们之间存在着明显的区别。 首先,两者的概念不同。保密协议是指协议双方约定,一方告知另一方的信息,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的协议。简单来说,就是你知道了公司的某些秘密,得保证不告诉别人。而竞业限制是指用人单位和知悉本单位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对本单位经营有重大影响的劳动者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经营同类业务或有其他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通俗讲,就是你离职后一段时间内不能去和原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单位工作,也不能自己干类似的业务。 从法律依据来看,保密协议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而竞业限制同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在适用范围上,保密协议的范围比较宽泛,只要是涉及到公司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等需要保密的信息,员工都有保密的义务,不论员工是高级管理人员、技术人员,还是普通员工。而竞业限制一般是针对那些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因为这些人员更容易接触到公司的核心商业秘密,对公司的竞争优势影响较大。 义务期限方面,保密协议的保密义务一般是没有期限限制的,只要商业秘密存在,员工就有保密的义务。而竞业限制是有期限限制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是否需要支付补偿也是两者的一个重要区别。签订保密协议,公司一般不需要额外向员工支付保密费,因为保守公司秘密本身就是员工的一项法定义务。而竞业限制则不同,用人单位需要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如果用人单位不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可能就无需再履行竞业限制义务。 总之,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虽然都与保护公司的商业秘密有关,但在概念、法律依据、适用范围、义务期限和补偿等方面都存在明显的区别。员工在签订这两类协议时,要清楚自己的权利和义务,避免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