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行为废止的后果是什么,废止的条件有哪些?


行政行为废止是指行政机关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因法定情形的出现而宣布其失去效力的行为。下面我们分别来了解行政行为废止的后果和条件。 首先来看行政行为废止的后果。当行政行为被废止后,自废止之日起,该行政行为就不再具有法律效力。这意味着,行政相对人之后无需再履行基于该行政行为所设定的义务。例如,如果之前行政部门要求企业每月提交特定的报告,行政行为废止后,企业就不用再提交了。而且,对于在废止前已经履行的部分,原则上是有效的,相对人不能要求恢复原状。不过,如果行政行为的废止给相对人造成了合法权益的损失,行政机关应当给予合理的补偿。这就好比因为政策调整废止了一项补贴政策,已经按照原政策获得补贴的企业不用退还,但如果因为废止导致企业有额外损失,行政机关要补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接下来是行政行为废止的条件。一般来说,有以下几种常见情形。一是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等被修改、废止或撤销。因为行政行为是依据这些规定作出的,当依据改变,行政行为也可能需要废止。二是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原行政行为的继续存在已经没有意义,甚至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损害。比如,政府为了建设一个项目颁发了相关的行政许可,但后来发现该项目对环境有严重影响,不适合继续进行,那么相关的行政许可就可能被废止。三是行政行为已经完成了原定的目标和任务,没有继续存在的必要。比如,为了应对突发的自然灾害发布的应急行政命令,在灾害结束后就可以废止。总之,行政行为的废止需要遵循法定的条件和程序,以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的平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