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权的行使后果是怎样的?


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次债务人)享有的到期债权,而损害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 从法律依据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代位权行使的后果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对债权人的后果。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成功后,债权人可以直接从次债务人处获得清偿。也就是说,原本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在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后,相当于转移给了债权人。不过,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范围是有限制的,必须以自己的到期债权为限。例如,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是 10 万元,那么债权人最多只能要求次债务人偿还 10 万元。而且,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比如诉讼费等,是由债务人负担的。 对债务人而言,当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后,债务人就不能再对次债务人主张该部分债权。因为这部分债权已经由债权人在代位权范围内进行了主张。同时,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在债权人获得清偿的范围内消灭。比如,债权人通过代位权从次债务人处获得了 5 万元的清偿,那么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也相应减少 5 万元。 对于次债务人,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权可以向债权人主张。也就是说,如果次债务人对债务人有一些合理的抗辩理由,比如债务已经过了诉讼时效、债务存在质量问题等,这些抗辩理由同样可以用来对抗债权人。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后,其对债务人的债务在履行范围内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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