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债权诉讼时效届满会有什么后果?
我有一笔债权,当时约定了还款时间,现在发现已经过了诉讼时效。我不太清楚主债权诉讼时效届满到底意味着什么,会不会让我的债权就没了,也不知道之后该怎么办,想了解一下具体的法律规定和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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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债权诉讼时效届满是一个在法律实务中较为关键的概念。首先,我们来解释一下什么是诉讼时效。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就会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律制度。简单来说,如果债权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向债务人主张自己的债权,超过这个时间后,再向法院起诉要求债务人还钱,可能就会面临一些不利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当主债权诉讼时效届满后,会产生以下几个方面的后果。其一,债务人获得诉讼时效抗辩权。这意味着当债权人向法院起诉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时,债务人可以以诉讼时效已过为由进行抗辩。如果债务人提出了有效的诉讼时效抗辩,法院就会驳回债权人的诉讼请求。也就是说,债权人虽然仍然享有债权,但失去了通过法院强制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权利。 其二,主债权诉讼时效届满并不消灭实体权利。债权人的债权本身依然存在,只是不能通过法院的强制力来实现。例如,债务人自愿履行债务的,不能以诉讼时效已过为由要求返还。因为根据法律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其三,对于与主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如抵押权、质权等,也会受到影响。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九条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这表明主债权诉讼时效届满后,抵押权等从权利的行使也会受到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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