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他人提供担保没有股东会决议会怎样?


在我国,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相关事宜在法律上有明确的规定。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公司担保和股东会决议的概念。公司担保就是公司以自身的信用或者资产为他人的债务等提供保证,当被担保人不能履行义务时,公司可能要承担相应的责任。而股东会决议则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股东们通过一定的程序共同做出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六条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从这条法律规定可以看出,一般情况下,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需要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做出决议。如果没有股东会决议,这一担保行为的效力需要分情况来看。如果相对人(接受担保的一方)是善意的,也就是相对人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公司提供担保没有经过股东会决议等程序,那么担保合同可能会被认定为有效。这是因为法律要保护善意相对人的合理信赖。但如果相对人不是善意的,比如相对人明知公司没有经过合法决议程序还接受担保,那么担保合同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 如果担保合同被认定为无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主合同有效而第三人提供的担保合同无效,人民法院应当区分不同情形确定担保人的赔偿责任:(一)债权人与担保人均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二)担保人有过错而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对债务人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赔偿责任;(三)债权人有过错而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在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公司是否要承担责任以及承担多大的责任,要根据债权人和公司各自的过错情况来确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