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未经股东会对外担保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公司未经股东会对外担保的效力认定是一个较为复杂的法律问题,需要综合多方面因素来看。 首先,我们要明白公司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自己的财产为他人的债务提供保证等担保方式。而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对公司的重大事项有决策权,公司对外担保就属于重大事项范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六条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从法律规定能看出,如果公司章程规定对外担保需股东会决议,而公司未经股东会决议就对外担保,原则上这种担保不符合公司的决策程序。不过,这并不一定就直接导致担保无效。在司法实践中,如果相对人(接受担保的一方)是善意的,即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公司的担保行为未经股东会决议,那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规定,担保合同可能会被认定为有效。这里的善意主要看相对人是否对公司的决议文件等进行了合理审查。如果相对人明知公司未经股东会决议而接受担保,那么担保合同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 当担保合同被认定为无效时,根据过错责任原则来确定各方的责任。如果公司有过错,比如管理层擅自决定担保,公司可能要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如果相对人也有过错,比如没有尽到合理审查义务,也需要承担相应责任。若担保合同有效,公司就需要按照担保合同的约定承担担保责任。所以,对于公司未经股东会对外担保的效力,不能简单一概而论,要具体结合公司章程、相对人是否善意等多种情况判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