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公开不存在但有实质公开内容该如何认定?
我申请了一项信息公开,相关部门回复说信息不存在,但我又发现他们其实有相关的实质公开内容。我搞不明白这种情况该怎么处理,也不清楚在法律上这算怎么回事,想知道遇到这种情况该如何认定和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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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信息公开领域,当出现信息公开被回复不存在,但实际上却有实质公开内容的情况,需要从多个方面来认定和处理。 首先,我们来理解一下政府信息公开的概念。政府信息公开是指行政机关应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依法公开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这一制度的目的在于保障公民的知情权,促进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和依法行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但如果行政机关作出信息不存在的答复,而实际上却有实质公开内容,这可能涉及行政机关的答复不真实、不准确。 从法律认定的角度来看,申请人可以提供证据证明存在实质公开内容。这些证据可以是相关文件、网页截图、会议记录等。如果申请人能够证明行政机关隐瞒了信息,行政机关的行为可能被认定为违法。 对于这种情况的处理,申请人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通过这些途径,申请人可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促使行政机关依法履行信息公开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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