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不起诉会有什么后果?


人民检察院不起诉,指的是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或者对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经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具有法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或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作出的不将犯罪嫌疑人提交人民法院进行审判的一种处理决定。下面从不同类型的不起诉来阐述其后果。 法定不起诉,也称为绝对不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一旦作出法定不起诉的决定,意味着诉讼程序终结,犯罪嫌疑人在法律上是无罪的,不会留下犯罪记录,对其生活和工作的负面影响相对较小。 酌定不起诉,又称相对不起诉。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虽然犯罪嫌疑人在法律上不会被认定为有罪,但酌定不起诉仍表明其存在一定的违法行为。不过,在一些情况下,可能会对其声誉等方面产生一定的影响,但不会像被定罪那样严重。 证据不足不起诉,是指《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规定的,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这种不起诉决定并不代表犯罪嫌疑人绝对无罪,只是现有证据无法达到起诉标准。如果之后发现新的证据,符合起诉条件,检察院仍有可能重新起诉。 总的来说,人民检察院不起诉一般会使犯罪嫌疑人暂时摆脱刑事诉讼的困扰,但不同类型的不起诉在法律效果和对当事人的影响上存在差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