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构成要件主要有哪些?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是指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下面从几个方面来介绍其构成要件。 首先是主体要件,此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也就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能构成该罪,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对于单位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其次是主观要件,该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侵犯公民个人信息,仍然积极追求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如果行为人是因为过失而泄露了公民个人信息,一般不构成此罪。 再者是客体要件,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个人信息的安全和自由。公民个人信息包括姓名、职业、职务、年龄、婚姻状况、学历、专业资格、工作经历、家庭住址、电话号码、信用卡号码、指纹、网上登录账号和密码等能够识别公民个人身份或者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信息、数据资料。 最后是客观要件,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实施了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是指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有关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出售”是指将自己掌握的公民个人信息以一定价格卖与他人,从中获利的行为。“提供”是指出售以外的供给他人的行为,包括有偿提供和无偿提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一)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被他人用于犯罪的;(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利用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犯罪,向其出售或者提供的;(三)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的;(四)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五百条以上的;(五)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五千条以上的;(六)数量未达到第三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但是按相应比例合计达到有关数量标准的;(七)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八)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第三项至第七项规定标准一半以上的;(九)曾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十)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